【第38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处置中的“请示报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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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期
👤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处置中的“请示报告”事项。
请示报告,是指超出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 号)规定了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处置中6种需要请示报告的情形,以供学习。
一、巡逻发现的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
交通警察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除符合自行协商条件或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中心或者值班室(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
二、对于交通事故管辖有异议的。
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确认案件性质和管辖权。对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区域的,报告指挥中心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赶赴现场;
经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经请示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告知当事人,并报告指挥中心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三、初步查明事故基本情况后。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到达时间和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形态、车辆类型、乘载人员、道路通行、初查后果等现场简要情况,需要增加救援人员或者装备的,一并报告。
四、现场需要封闭道路或交通管制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报告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并通过可变信息标志、绕行提示标志以及电台广播、互联网发布等方式,及时提醒其他车辆绕行。
五、初步查明肇事逃逸车辆基本特征的。
已初步确定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车号、车身特征或者逃逸路线、方向等信息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布置堵截和查缉。
六、现场清理完毕后。
现场清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现场交通恢复正常后,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的交通警察方可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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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Apr.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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